农信商城基础规则

《基础规则》2019年3月6日版

《基础规则》2019年7月1日版

《基础规则》2022年10月18日版

本规则适用于农信商城平台(网址:sc.nxin.com、www.nxinstore.com;手机移动端“智农通”对应电商服务功能/下载地址: znt.nxin.com,简称“平台”)旗下的全部电子商务业务,对各个电子商务的平台经营者与平台用户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信商城平台各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一旦注册成为平台的用户或以任何方式接受平台的任何服务或产品,即平等适用本规则,自动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用户在平台上的任何行为,均应遵守含本规则在内的各项平台规则及所签署的各项协议。如卖家入驻平台时未签订《平台招商合同》,则以本规则在内的各项平台规则规定为准,一旦卖家注册入驻即视为其自动接受本规则在内的各项平台规则的约束。

第三条 平台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有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予以处理,但平台的处理不免除违规用户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平台有权单方面随时修改平台各项规则并在平台上公告。如用户不同意相关修改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的各项服务或产品,否则,即视为同意相关修改。

第二章 定义

1、农信商城平台/平台,指域名为sc.nxin.com 、www.nxinstore.com的农信商城及手机移动端“智农通”对应电商服务功能(下载地址: znt.nxin.com)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

2、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平台各项服务或产品的使用者,包括注册用户与以其他任何方式接受平台各项服务或产品的使用者。

个人用户仅能注册一个平台账户,企业用户按照农信商城平台指定企业注册开户流程操作,并授权个人用户进行关联操作。

3、买家,指在平台浏览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用户。

4、卖家,指在平台提供商品发布、出售等系列商品交易服务的用户。

5、下单,指买家在平台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6、订单,指买家向卖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7、绑定,指平台账户与支付账户、手机号码的一一对应。

8、成交,指买家在平台下单并成功付款,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在平台下单即视为成交。

9、下架,指卖家将出售中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转移致买家不能下单的行为。

10、包邮,指卖家就所售商品承诺在其指定的地区内向买家承担首次发货运费。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用户应当依据平台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用户选择的用户名称、店铺名称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害他人权利、干扰平台运营秩序、不正当竞争或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未经合法有效授权,用户名称或店铺名称不得包含专卖、旗舰、正品、独家、官方等词语。

卖家店铺名的命名应当严格遵守农信商城《店铺命名规则》,用户名称、店铺名称一经注册不得修改,平台要求或同意修改的除外。

第七条 平台有权回收以下账户:

1、绑定的支付账户未经实名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的;

2、未通过平台的身份认证,未提供用户真实有效的信息;

3、其他平台认为有必要回收的账户。

第四章 经营

第八条 卖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

1、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绑定;

2、通过农信商城的身份认证,提供用户真实有效的姓名/名称、地址、证照等信息;

3、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即属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九条 卖家应依照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与要求发布商品或服务。

卖家应如实描述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及其他渠道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基本属性、规格、参数、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第十条 卖家应保证其具有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必要资质(含法定行政许可),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法定、约定及其明示或默示的质量标准,确保不存在包括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保证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提供服务时承诺的标准,且承诺标准不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等。

第十一条 卖家应在规定/承诺时效内完成发货及揽收,并向消费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第十二条 用户应基于真实的交易进行客观、公正、规范的评价,为确保评价内容能为消费者购物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反映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用户评价应当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且合法、客观、真实,不得利用平台评价工具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

如有恶意评价、删除评价等破坏平台评价体系等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异常评价等行为,侵犯其他用户或消费者知情权的,平台有权酌情给予警告、限制登录、限制交易、查封账户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持市场正常运营秩序,平台遵循公平、诚信、统一、有序的原则进行市场管理,对于违法、违规、不符合本规则及平台其他各项规则规定以及各项协议约定的行为,平台有权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用户经营行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警告:指平台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用户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2、商品下架:指将用户在售商品/服务转移至线上待售商品。

3、限制发布商品:指限制用户发布新商品或上架待售商品。

4、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指限制用户参加农信商城发起的营销活动。

5、商品搜索降权:指调整用户店铺内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6、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用户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7、限制登录:指禁止用户登录农信商城网站。

8、支付违约金:指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用户向消费者和/或农信商城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9、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户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10、关闭店铺:指停用用户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

11、没收保证金:指酌情没收用户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12、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用户使用违规账户登录农信商城、登录用户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卖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及服务。

第十五条 用户应遵照农信商城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卖家应合理保障买家权益。用户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扰乱农信商城运营秩序等行为,平台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酌情采取关闭店铺、下架商品、限制发布商品等市场管控措施。农信商城有权依照平台规则采取违规处理并要求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行政部门通报的或国家有权机关生效裁决认为的质量不合格的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及农信商城抽检发现问题的商品相关联的商品, 平台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商品监管、店铺监管、店铺屏蔽等市场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因用户行为引发司法诉讼的,若用户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平台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平台将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市场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卖家应根据协议约定或规则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或被平台通知需要增加保证金时,且经平台催缴后用户未按协议约定期限缴纳或补足的,平台有权视违约情况采取店铺监管等市场管理措施,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十九条 卖家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平台提供相关资质(资质包含经营资质和品牌资质):

1、用户资质失效前,提供有效资质。

2、在收到卖家资质复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供合格资质。

若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经营资质的,平台将对其店铺进行店铺监管,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如未按上述规定提供品牌资质的,平台将先行取消相应品牌授权并下架相关商品 ,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情节严重的,平台有权关闭店铺。

第二十条 用户所经营的品牌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可终止该品牌在平台经营:

1、该品牌商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严重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

2、 该品牌经平台采用特定方式判定对他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构成仿冒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

第二十一条 如卖家有以下任一普通违规行为的,平台有权酌情采取警告、下架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参加营销活动、商品搜索降权、店铺屏蔽、店铺监管、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给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平台及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卖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未按本规则及平台其他规则及协议约定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妨害买家权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平台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

(2)发布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商品;

(3)发布未取得许可经营资质的商品;

(4)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5)不按平台规定商品目类权限规定发布商品,或商品要素信息不一致;

(6)发布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7)发布不合法或不合规广告信息;

(8)发布重复信息;

(9)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或虚假、误导性价格;

(10)其他平台认为不合法或不合规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2、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各类规则干扰、妨害正常经营秩序,包括但不限于虚构销量、店铺评分、商品评论、售后或服务评价等不正当行为,误导消费者的。

3、不按约定或承诺的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约定或承诺进行发货、提供服务、退款、兑现优惠、赔付、退货、换货、维修服务,以及未依照实际交易金额提供合法正规发票等。

4、恶意采取不正当手段骚扰其他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获知的其他用户信息进行短信、电话、邮件等进行骚扰的。

5、通过不正当方式注册两个及以上账户的。

6、卖家未依法公示或变更、更新其经营证照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行为:

(1)未将其经营证照信息在店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未在其经营证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更新店铺经营证照信息。

(3)未根据实际经营信息变化及时变更其经营证照信息登记事项。

(4)经营证照超过有效期未及时进行续期或补办新的经营证照。

(5)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未根据法律规定对无需办理情况进行公示说明等。

7、其他经平台认定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普通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卖家有以下任一严重违规行为的,平台除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一条采取处罚措施外,并有权酌情采取限制登录平台、关闭店铺、查封账户、注销账户、没收全部保证金、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予以处理,给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平台及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卖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普通违规行为发生三项及以上的(同一项下的不同表现形式累计计算)。

2、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普通违规行为,同一行为发生三次以上或同一行为涉及商品或服务数量达3个及以上的。

3、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普通违规行为涉及金额累计达3万元及以上,或造成消费者或者平台损失累计达3万元及以上,或影响的消费者数量达5人及以上的。

4、盗用他人平台账户的。

5、利用平台骗取他人财物的。

6、利用平台从事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7、泄漏从平台获知的平台或他人信息的,尤其是未经允许发布、传递、倒卖平台或他人信息的。

8、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平台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员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9、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

10、存在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11、其他经平台认定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如买家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平台有权酌情采取警告、限制登录、查封账户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予以处理,给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平台及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有权要求买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与卖家恶意串通或协助卖家进行虚构交易事实等以误导他人的。

2、滥用买家申诉、投诉权利的。

3、恶意进行非客观的评价或诋毁卖家声誉的。

4、下单并经审核通过后拒绝成交的(主要针对货到付款模式)。

5、盗用他人平台账户的。

6、利用平台骗取他人财物的。

7、利用平台从事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8、泄漏从平台获知的平台或他人信息的,尤其是未经允许发布、传递、倒卖平台或他人信息的。

9、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平台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员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10、其他扰乱平台经营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平台一旦对用户采取违规处理措施,除经证实违规证据有误或错误外,处理措施不发生中止、中断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用户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用户的违规处理措施经核实无误的,将永久记入用户在平台的档案记录并予以公示,一经公示,不予撤回或撤销。

第二十六条 用户纠正违规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向平台申请解除违规处理措施,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处理。

第六章 准入类目

第二十七条 平台的经营商品类目主要有以下几类:

1、初级农产品;

2、饲料产品(含生物饲料产品);

3、种子产品;

4、动物保健产品;

5、植物保健产品;

6、种猪产品;

7、农机产品;

8、养殖、种植设备;

9、其他经平台允许的商品类目。

最终准入商品类目以平台实时更新公示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卖家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或依法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或根据平台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也不得在店铺页面、社区、论坛等区域发布相关信息。

第七章 终止合作

第二十九条 保证金缴纳后,仅在店铺不再合作(关店)的情况下商家可申请退出,且企业本身一年内有店铺关闭记录的,该企业将被视作潜在风险单位,二次开店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开通。

第三十条 店铺服务期届满,用户未完成下一年度续签或未到店铺服务结束日期,用户提前关店的,视为用户主动终止合作。用户终止合作需要关闭店铺的,应当提前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店铺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公示期满方可向平台申请关闭店铺。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主动终止合作,保证金按约定进行退还,提前关店的情形,平台使用费不进行退还。详细规则请参照《平台招商合同》。

第三十二条 若用户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平台有权进行清退:

1、存在恶意竞争、影响消费者权益、影响平台声誉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的行为。

2、通过不正当手段使用农信商城logo、域名等用于不正当宣传、商业活动,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侵犯平台知识产权等给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的行为。

3、在线上、线下等渠道,通过文字或图片等方式发布恶意诋毁、故意矮化平台的言论,给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4、用户经营的品牌对他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构成仿冒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

5、用户店铺以及关联店铺存在售假行为的。

以上情形,平台除有权清退用户、终止与其合作外,另可向用户追究其法律责任。平台将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则办理店铺关闭手续,并按约定情形办理保证金的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平台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基础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基础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平台有权单方对本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则在实施前提前7日在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即对全体用户生效,如不同意修改后的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的服务,否则,即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于【2022】年【10】月【18】日修订,于【2022】年【10】月【19】日生效。

《农信商城基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