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农信商城兽药行业的整体商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经营行为,维护农信商城兽药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特拟定本行业标准。
农信商城有权单方面随时修改本行业标准并在平台上公告。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农信商城的各项服务或产品,否则,即视为同意相关变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农信商城销售的兽药类商品。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一)公司经营资质
1、在农信商城经营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2、在农信商城经营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销售行为。
(二)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应当由取得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者生产,且生产者持有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在农信商城经营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进货时,对生产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进行核验。
(三)经营许可证
1、 在农信商城经营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取得相应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2、用户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定的有效区域进行销售。
(一)质量合格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和产品包装标注标准。
2、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3、 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的用户,购进兽药时应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质量抽检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配合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抽检不合格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农信商城将根据商城规则及协议对不合格用户进行管理或处罚。
3、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应当在保质期内;超过保质期的兽药类商品不得在农信商城进行销售。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商品应当包装。
2、兽药包装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应当附有标签。
2、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3、兽药经营者应当在店铺显著位置标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域发布产品信息。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买家自选方式销售。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行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自行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2、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自行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3、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4、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1、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在农信商城出库销售:
1)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3)超出有效期限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4、禁止在农信商城销售假兽药、劣兽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含在线或线下方式),在店铺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3、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报农信商城备案。
1、在农信商城发布兽药类商品广告的,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兽药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有效率;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行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修订、废止的,以最新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